1.项目医生评估申请人的疾病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仑伐替尼适应症。
2.由项目医院的项目医生评估确认患者符合入组医学标准。
3.患者需定期亲自到项目医生处复诊,确认符合继续使用的医学条件。
1.本项目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成年患者。
2.本项目援助对象必须为符合项目规定的低保和低收入患者:
(1) 低保是指区/县级民政局认可并领取低保金满一年的城镇低保/农村特困患者;
(2) 低收入指家庭低收入,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
3.患者既往使用的仑伐替尼必须是经国家药监局(CFDA)批准的药品,必须是中国大陆正规渠道销售,且发票为2020年02月01日及之后的。
4.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愿接受仑伐替尼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1.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应用仑伐替尼治疗;
2.经医生确认此患者不符合继续仑伐替尼治疗指征,不宜继续使用仑伐替尼治疗;
3.患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实或隐瞒申报;
4.经查实,患者将援助药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盈利目的、转让他人;
5.已过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或者未到申请截止时间但援助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6.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项目被迫中止;
7.患者自愿退出或死亡。